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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将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

2017-02-14 四川安监

  日前,省政府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》(川府发〔2017〕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作部门,将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;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镇(街道)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,强化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建设,切实做到省、市、县、乡镇(街道)各级安全监管职责、机构、人员“三落实”。 《通知》要求,省编委已在“三定”规定明确了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责任,各级编委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,进一步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“三定”规定,明确和强化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,确保职责明晰、无缝衔接。各级开发区、工业园区、港口、风景区等功能区按属地原则,设立或明确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,配齐专(兼)职工作人员,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。各级政府按分级负责原则,迅速对安全生产监管有关的“三定”规定、机构、编制落实情况开展督查、普查、整改“三位一体”的专项检查。省政府督查室、省编办、监察厅、省政府安办将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,对落实不到位的市(州)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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